《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解读
为提高我校社会服务水平,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出台了《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邀请科技处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以下问答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
答: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改革目标和要求。2015年,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文件,说明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等方面,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松绑”,让市场配置创新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这种新局面下,我校依据教育部、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与认真研讨,出台了《办法》,以提高我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问:与〔2010〕446号文相比,《办法》体现了哪些新特点?
答:新修订的《办法》有四大亮点:
一是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将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让收益所得定为70%,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二是允许科技人员离岗专职创业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成立独立法人科研实体。
三是提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业绩作为考核、评优、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激发和释放我校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活力。
四是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门机构及专业化队伍,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
问:《办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答: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作如下分配: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70%的技术股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余下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学校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中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收益的40%,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享有该部分收益的30%,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转化方式收益。该方式所取得的净收益中,学校将70%的净收益奖励给团队,余下的转化净收益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中心)和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间分配,即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50%,学院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30%,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20%。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比例可以由成果完成人申请、科技成果中心进行适当调整,经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一事一议”决定。
问: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或教师,《办法》提出哪些激励措施?
答:《办法》主要提出以下激励措施:
第一,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比例。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中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第二,优化科技人员或教师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提出积极调整或完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考核、评优等的依据,同时根据贡献确定其薪酬、奖励及职称评审等事宜。将任湖北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作为理、工、管学科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湖北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并获得不低于30万元科研经费,视同有一年境外工作学习经历,予以优先评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湖北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到账经费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第三,完善教师和科研人员创业保障机制。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学校人事处同意,允许教师和科研人员离岗专职创业,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产业化工作,学校为其保留专业技术岗位3~6年,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规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工作,并根据任职条件,竞聘上岗。
另外,学校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成立独立法人科研实体。由在校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学校人事处、国资办、科研部批准,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成立。
问:《办法》中引入了哪些市场化的机制?
答:一、科技成果转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协议定价、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
二、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三、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中心)引入新的人员聘用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化队伍与市场化机制。
四、面向市场,将登记在册的科技成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评估科技成果的价值,对社会、经济效益突出的成果进行重点推介。
问: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规定,《办法》对我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进行了梳理,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优化简化,以方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目前,科技成果的转化分为两类,用流程图表示如下:
图1:科技成果转化办理流程图(转让、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