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性的(disruptive)”意味着有秩序的过程被打断、打乱,也有结构上的混乱、错乱和剧变的意思,这个词意味着不一致性、不连续性。颠覆性技术是指能够带来突发的或意料不到的效果的创新技术。
颠覆性技术具有两面性,既可能产生正面结果,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它可能对已有的技术和市场带来革命性影响,甚至改变世界力量平衡。通常,这类技术的出现没有规律,更难以预测。
颠覆性技术和新兴技术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一般来说,颠覆性技术可以是科学技术突破的结果,如电子的发现。而新兴技术也有可能是颠覆性的,其刚刚出现时颠覆性可能没有马上显现。但当它被创新性地应用时,其颠覆性就会得以充分体现,如脸谱等社交网站。鉴别新兴技术会不会成为颠覆性技术,我们可能要问三个问题:第一,哪些技术有潜在的颠覆可能?第二,对于哪些区域、领域,它是颠覆性的?第三,实施时间表是怎样的?
同时,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具有颠覆性,可以考察它的传播性。高传播性的技术易复制,基础建设投资少。低传播性的技术需要大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如半导体技术、太阳能电池技术。这些边界条件对有些具有商机的技术并不适用,如柔性太阳能电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尽管传播受限,但影响很大。
回顾科学技术发展史,有两种颠覆性技术经常看到:一种是渐进式取代已有的技术,如从马车到汽车;还有一种是创造了新的市场或生产力,如电脑。以史为鉴,颠覆性技术可能具有以下属性:第一,某个因素(成本,使用率,性能等)取得突破或出现新的应用;第二,对其他技术产生的影响;第三,涉及多个学科;第四,由有远见的企业家主导,如苹果的乔布斯。实际评估中,我们还要考虑技术是否达到了之前达不到的生产力水平;是否结合其他技术,在生产力、社会、经济方面有所突破;是否改变了通常的产品和技术范式,带来竞争性优势等因素。
大量事实表明,颠覆性技术可在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等方面产生诸多影响,发展颠覆性技术对实现我国科技创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首先,研究和发展颠覆性技术将有助于我国摆脱原创性创新能力不足,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困境,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实现跨越式发展。其次,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契机,发展颠覆性技术将改变我国现有的产业规则,影响我国现有的产业格局,进而形成新的主导产业,为我国科技创新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新的物质基础。同时,作为科技创新的后发追赶型国家,发展颠覆性技术将有助于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科技创新差距,进而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新机遇。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颠覆性技术发展主要存在四个问题和难点。一是我国颠覆性技术的系统观不强,多集中于单一的技术角度,尚未形成系统、准确研判的理论和方法。二是我国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容错环境较差,在体制、机制、文化环境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三是我国颠覆性技术的识别难度大,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大背景下,颠覆性技术可能源于重大的科学和技术突破,也可能是源于已有技术或多项技术的综合交叉。四是我国颠覆性技术的研究环境亟待完善,尚未形成常态化研究机制,缺乏专门研究机构,基础研究投入不足。
颠覆性技术的讨论是一个复杂的话题,难以在有限的篇幅中尽述。这里,我们分量子信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四个领域做以简单介绍,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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