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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6年06月23日 09:38来源:科发院 作者:编辑: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点击:

 

 

华中师范大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主要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特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要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科研梯队的健康发展,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科研核心竞争力,实现学校科研水平稳步提升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的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活动、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前瞻性研究,学校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前期培育以及在校学生创新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遵循“自主、公正、透明、效益”的管理原则,实施项目管理制。学校科研、人事、研究生院、教务等部门依照规定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学校财务处依照规定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规定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财务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科研、财务、人事、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学校办、高研院和科发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依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目标,统筹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审定年度申请指南、年度经费的使用和核拨。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与产业处处长兼任,科研、财务、人事、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学校办、高研院和科发院等部门分管副处长为办公室成员。

 

管理办公室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决定,主要负责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负责项目立项及过程管理,监管项目的资金使用,并完成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构建本部门负责的相关项目资助体系,每年度发布资助指南或资助重点;  

 

(二)组织申请人申请本部门负责的相关项目资助,受理相关申请,并审核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跟踪本部门负责的相关项目的实施,按照要求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并配合财务部门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四)积极落实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按照要求准时准确报送各项数据、报表及相关进展报告;

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对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学校主要依托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和人文社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由管理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年度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拟资助的项目清单;对实施项目进行年度及结题验收评估。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均以自主科研项目的形式资助。自主科研项目设立教师研究类项目、在校优秀学子研究类项目、管理研究类项目三个大类,并根据资助方向的特性分别设立子类。

 

第九条 教师研究类项目资助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支持35岁以下、科研刚刚起步阶段的青年教师为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而设立的科研启动项目,项目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学术方向和研究兴趣开展自由选题的科学研究;

 

(二)主要支持45周岁以下、已独立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青年教师,在相关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探索性前沿研究,或以解决行业或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和社会重大问题为目标的自主创新研究;

 

(三)主要支持在校科研教师在交叉学科领域针对向国家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具有学科内容交叉、研究优势互补等特点的交叉应用研究;

 

(四)主要支持在校科研教师针对国际科学前沿,依托国际合作平台,积极组建研究团队,紧紧围绕新兴学科、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领域开展实质性国际科研合作,积极培育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创新性强的后备科技合作项目;

 

(五)主要支持在校重点研究团队、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重点研究基地)针对国家重大需求,提升承接国家和社会重大任务能力,为争取国家重大研究任务而开展的培育性研究项目。

 

第十条 在校优秀学子研究类项目资助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读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自由探索及自主创新研究;

 

(二)重点资助部分优秀研究生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

 

(三)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和博士研究生科研团队创新研究项目;

 

(四)具有科研发展潜质的优秀本科学生及科研团队资助项目;

 

(五)培育“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的优秀作品。

 

第十一条 管理类研究项目主要面向学校职能部门、管理干部,重点资助针对学校发展和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前瞻性问题而设立的研究课题,为学校提供政策咨询与发展建议。

 

 

第四章  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时间定在每年的12月份。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华中师范大学正式聘任的人员、在读研究生或本科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在校学生创新类项目申报者应为我校在读优秀研究生、本科生,项目执行期应在就读期间;

 

(三)各类项目申请人年龄参照各类项目中的要求;

 

(四)每位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学校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和指南要求。一般研究项目执行期为1-2年,重大科研项目培育项目的执行期为2-3年。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项目申请者应提供研究内容的查新检索结果,避免与国家各类科研计划重复安排。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并于每年12月下旬前将下一年度拟立项项目及评审结果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形成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对项目库进行审定后,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到账金额及预算情况,确定项目库中拟资助的项目以及资助额度,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申报人提交项目任务书及经费预算书,并由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立项后,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其中包括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申请者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不因资金到位的时间而延后研究的期限。

 

(一)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或自行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离)离开项目研究工作超过半年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报告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报管理办公室备案,可视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相关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在校内调动,项目可随负责人一并转入新单位,继续进行研究;

 

(三)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资助项目即行终止,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报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项目终止手续,并由学校收回已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中期检查应在项目执行一年内完成,一般不晚于每年的12月份。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单位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到期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重点考核科研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情况好,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在下一年度经费中给予滚动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项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技术文件、专利等)公开发表时,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承担研究任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分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该项目并收回已拨经费,并加入科研诚信黑名单,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二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次拨付的方式。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合理分配使用,并接受学院、相关责任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执行年度结算制度。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应保证当年预算经费执行完毕;经费尚有结余的需在当年1231日前执行完毕,到期若未执行完毕的,结余经费将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下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重新安排使用。如项目延期验收获得批准,但不影响项目经费年度结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内容。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接受学校审计。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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